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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争议的诉讼程序
· 不是公司的合法股东,与公司的合法股东没有法律关系,要求以民事诉讼方式,请求确认经审批机关审批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董事会决定无效,应予驳回。(股权转让、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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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请求为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新增股东资格及出资入股行为无效,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系确认之诉。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以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的请求数额为由而驳回系适用法律错误。(股权转让、诉讼程序、改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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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约定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出现争议起诉到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股权转让、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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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成立了清算小组,由个人担任清算组组长。个人行使的是其担任的清算组组长的职务行为,其行为的责任和后果代表的是清算组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股东诉讼追究该个人的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股权转让、诉讼程序、二审改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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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判断纠纷是否属经济纠纷案件应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即是否存在民法上的权利。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经济犯罪乃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不属民事审理程序所应解决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诉讼程序、刑民交叉、改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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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公司应适用新加坡法律确定公司董事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法院管辖条款。公司董事一般可以实施包括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公司所有的权力。管辖条款为涉及争议解决方法的约定,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董事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管辖条款。约定由新加坡法院管辖,即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中国法院对纠纷无管辖权。(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管辖、诉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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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特征,按国家规定,企业职工股东因退休、调离、辞职、除名、死亡等情形离开企业,其不再具有企业劳动者的身份,不再符合持股条件,相应也不再享有企业股东的资格,也就不具有要求确认被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诉讼主体资格。(股权转让合同、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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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已生效并强制执行,又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求、同一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诉不再理原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股权转让合同、裁定驳回、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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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之间既没有合同关系,又无直接的股权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案件审理应综合考察证据。(股权转让合同、诉讼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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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被告是分别不同的主体,分别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几个诉讼请求不属于共同诉讼,不能在一个案件当中加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的范围,违背了民事审判“一事一审”的法理原则,应驳回其起诉。(股权转让合同、诉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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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因此,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决定对专门性问题是否提交鉴定。(股权转让合同、撤销仲裁不成立、鉴定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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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必须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并非原告,其不是合同的主体,其不能对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处分,所以原告并非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使原告为已经注销公司实际投资人,但公司注销的事实也不能使原告与案件产生直接的利害关系。(股权转让合同、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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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竞争承诺书》为《注册资本转让协议》的附件,而《注册资本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其仲裁条款适用于该合同的所有附件及附录。作为该合同附件的涉案《不竞争承诺书》应受仲裁条款约束。纠纷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股权转让合同、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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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受让方以出让方违约致使其交易成本扩大为由请求变更股权转让价款,其主张违约的法律事实对应的法律请求应当是违约损害赔偿,而非变更合同价款,主张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请求缺乏法律上的逻辑联系,法院驳回并无不当。(股权转让协议、诉讼请求不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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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欺诈而签订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故该情况不能导致合同无效,以合同无效起诉不属于法院审查判断的范围。 (股权转让合同、诉讼请求的差别)
人气:2159
· 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而非股权转让方或其他人。(股权转让协议、诉讼程序)
人气:2013
· 在公司股权变更过程中,负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主体为公司,而非股权转让方或其他人。(股权转让合同、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合同的履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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