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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成立
· 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受益人应该支付报酬,而投资协议为另一法律关系,在投资协议的效力未经确认之前,即使该协议如受益人所述为企业间拆借协议而无效,按照“禁止发言”的一般法律原理,受益人不能通过主张自身的行为不合法,进而主张合同无效而豁免支付居间费用的不当得利。(合同无效不成立、居间合同、禁止反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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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协议无效,但是在一审前协议的效力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未能补正的原因是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责任在于买方。(合同无效、违约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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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房产包括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为了防止产权不明,维持房地产交易的市场清晰,如果房屋产权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提出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不成立、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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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就出租给承租方,违反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款无效。该观点错误。(合同无效不成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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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和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有偿转让露台的使用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与购买住宅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关系,不损害露台以下房屋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双方约定有偿转让露台的行为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至于房地产部门不予登记该露台的权属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不成、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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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设备作为动产事实上是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购买设备的发票也是承租人开具和持有的,抵押权人没有理由不相信该批设备不属于承租人所有,抵押权人无订约过错,抵押权属于善意取得且办理登记;承租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出抵押权无效的结论。(合同无效不成立、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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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关系中,一方以另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家庭购房预定书,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行为乃是基于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利而作出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任归于夫妻双方。故该预定书合法有效。(合同无效不成立、家事代理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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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方未按协议约定与承租方让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经营,构成违约。双方应按约定,出租方一次性按六年房租赔偿承租方经济损失;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房屋租赁证》,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妥。(无效合同、约定违约金、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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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价证券质押止付通知书”符合行业管理的规定,系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对方在该通知上盖章,是对要约的承诺,是要式法律行为,以单据为伪造而认定合同无效不成立。(合同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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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个人以没有工商注册登记的厂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应以直接责任人(该个人)为当事人。个人虽然以虚假的厂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但是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公司也接受了其交付的货物,故认为个人是恶意欺诈而合同无效,依据不足,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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