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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合同
· 承建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承建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施工中违约更换材料。双方均提出解除合同,合同可以解除,应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均存在履行瑕疵,未全面履行,停工及合同的解除双方均有过错,双方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上高、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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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在支付了4,500万元的款项后未再按约继续支付剩余的500万元,构成违约。买方在未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及未取得房屋权利,即擅自将房屋分割成商铺出售给众多购买者,导致买方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丧失履行其后续债务的能力。卖方有理由认为买方的迟延履行债务及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有终止协议履行的权利。(上高、房屋买卖、定金?、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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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该和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负连带责任。物业管理费的确定,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承租人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以物业与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支付,亦可以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约定。(上高、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违约金、连带责任、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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