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法的表见代理
 
  
 
合同法的表见代理 >>
员工没有办理出售铁路售票机的代理权,只是铁路分局员工,个人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表见代理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3265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49.2.6.《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24—28页: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买卖合同案

案情:2000年,某公司员工赵桂丽认识了北京铁路分局办公室的田成智,田成智称可以为其公司购买一台铁路售票机,后田成智收取其78000元,由于赵桂丽等待很长时间没有办成就将钱收回。2003年,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原告)的员工认识赵桂丽,于是就找到田成智并在其办公室将78000元交付给田成智,田成智在原告的申请购买书上伪造了北京铁路分局领导的批复和签字,并出具一份从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被告)处窃取的并趁人不备偷盖了被告的发票专用章,并加盖了其本人印章。2004年田成智被法院判决诈骗罪,被责令退赔186万元,包括原告的78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返还钱款。北京铁路法院认为田成智没有办理出售铁路售票机的代理权,其只是北京铁路分局办公室服务员;田成智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具有过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