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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6.《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24—28页: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买卖合同案 案情:2000年,某公司员工赵桂丽认识了北京铁路分局办公室的田成智,田成智称可以为其公司购买一台铁路售票机,后田成智收取其78000元,由于赵桂丽等待很长时间没有办成就将钱收回。2003年,北京润物广告有限公司(原告)的员工认识赵桂丽,于是就找到田成智并在其办公室将78000元交付给田成智,田成智在原告的申请购买书上伪造了北京铁路分局领导的批复和签字,并出具一份从北京铁路国际旅行社(被告)处窃取的并趁人不备偷盖了被告的发票专用章,并加盖了其本人印章。2004年田成智被法院判决诈骗罪,被责令退赔186万元,包括原告的78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返还钱款。北京铁路法院认为田成智没有办理出售铁路售票机的代理权,其只是北京铁路分局办公室服务员;田成智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具有过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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