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17.《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57—62页:袁吉坤诉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案
案情:2003年,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和徐州市第一中学(被告二)签订协议,由被告一承建被告二的工程,未经被告二同意,被告一不得转包、分包。后袁吉坤(原告)和被告一签订协议被告一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一可以向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作为管理费。后原告工程施工完成后经被告二验收合格。经审计原告施工的价值为45万元。被告一仅向原告支付10万元。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徐州市九里区法院认为原告为无相应资质的个人,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合同不仅违反了两被告之间的协议,而且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原告投入在工程中的劳务和材料被告一应该予以返还。该工程审计为45万元,扣除被告一已经支付的10万元,余款应该为35万元,原告主张27万元没有超过该数额,法院支持。被告一认为应该扣除管理费,故原告主张为24万元没有依据,因为分包协议无效,有关管理费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失去约束力,不能作为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被告二尚拖欠被告一66万元。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27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