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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中,技术接受者达到了合同目的,应该视为技术提供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义务内容很多时候无法量化;合同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技术服务合同、举证责任)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624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某材料有限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技术服务费用61万元胜诉案
案情:2007年,某材料有限公司和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上海某材料有限公司给予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对于双方的合作事项进行了约定,如果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获得某项目,则按照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经过某材料有限公司积极提供设计等服务,某贸易有限公司获得了合同总金额万元,该公司应该支付咨询服务费约70万元。但是该在取得款项后,却不愿意支服务费,某材料有限公司同对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找到陈志律师。
经过仔细的分析案件,陈志律师发现该案件还是存在很多的法律难点,如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证据保全的问题、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问题、利润的计算方式问题、举证时限的日期、放弃举证权利的情况等等法律问题。经过律师和公司仔细讨论,还是希望以和为贵,所以在律师陪同对方协商,但是对方态度强硬,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陈志律师和其他律师合作办案,该案件经过开庭四次,审理时间达到六个月,由于律师精心和专业的工作,加上证据的准备的充分,一审法院完全支持某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对方的反诉请求。
对方上诉至二审,二审法官首先对于对方的违背诚信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后组织双方调解,考虑到上海某材料有限公司尽快能够获得利益及以后的合作的可能,律师和上海某材料有限公司经过充分沟通,最终做出了适当的让步而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也及时支付了调解协议中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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