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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8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按期付款则减免40万元,但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以80万元主张权利。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912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诉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80万元胜诉案
案情:
2004年,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买卖合同,债权人提供设备,债务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40,000元。合同签订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债务人仅支付人民币740,000元,剩余货款80万元拖欠。其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免去债务人总货款25%的付款责任,但是债务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未付款,根据协议的约定,该条款已丧失法律效力,债务人仍应当支付剩余的所有欠款(即80万)。
   后债务人将该案件委托陈志律师和胡律师办理,律师在仔细分析案件后,发现债务人其实是有能力支付货款的,只是以种种理由拖欠。故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到仲裁委员会,债务人处于种种原因没有到庭应诉,仲裁委最后裁决支持债务人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的重点在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如果仲裁委员会认定虽然债务人没有按期支付货款,但是新的协议中已经约定按照减少的金额支付,而附加条款是最为一种约定违约金,则案件可能就不能获得全部支持。但是债务人没有到庭应诉,所以仲裁委员会也就没有深究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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