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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车辆存在设计缺陷,车辆无法正常运行,购买车辆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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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3843页:燕泰食品有限公司诉京华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买卖合同案(合同解除;赔偿损失)

案情:200110月,北京燕泰食品有限公司(原告)与北京市京华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10辆客车,价格118万元。原告支付70万后,12月取得车,下旬其部分车辆出现漏油等故障,200289月有7辆车出现刹车失灵,另有5辆出现汽油箱松动问题,后被告将10辆车的油箱全部更换。20026月起部分车辆出现轮毂出现爆裂不能运营,原告被迫租车。2003年,被告向上级单位报告车辆已经全部停运,后被告上级部门出具报告称轮毂匹配不符合国家标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辩称可以通过和底盘生产厂家协商解决,对原告在车辆使用一年后要求解除合同不能接受。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认为被告车辆在多次维修后依然不能解决,且经被告上级部门认定是车辆存在设计缺陷,目前车辆无法正常运行,原告购买车辆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对于原告使用车辆的折旧应该予以考虑。法院判令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60万元,赔偿损失53万元。原被告都不服并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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