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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白晓伟挪用资金按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2009年总第4辑,第52—57页)
案情:陕西制药厂是陕西省医药总公司的直属企业,系国有企业。2006年,陕西制药厂进行改革,2008年2月2日新改制企业即陕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系非国有企业。白晓伟,2004年3月至2008年1月任原陕西制药厂财务出纳,2008年2月原陕西制药厂改制后任陕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纳。2008年6月24日白晓伟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指控:白晓伟2007年11月10日至2007年12月13日,挪用原国有陕西制药厂8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犯挪用公款罪;2008年3月19日,白晓伟挪用陕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犯挪用资金罪。白晓伟辩护: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白晓伟挪用部分款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但该阶段原国有企业已由改制后的企业实际经营并承担亏盈风险,因而被告人白晓伟在2007年11月10日至2007年12月13日挪用资金时应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只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白晓伟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还赃款,判处被告白晓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
二、 范军盗窃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辑,第58—63页)
案情:被告人范军在饶平县三饶镇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的财务室工作。2003年8月因赌博欠下赌债,趁公司财务室无人之际,窜入公司财务室,用事先准备好钥匙打开财务室存放工资的壁橱,盗走现金共计人民币17,4329元,后携款潜逃。案发后,范军机器亲属退清全部赃款,受害人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也出具申请书,申请对范军给予从宽处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范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按刑法规定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是,鉴于范军属于偶犯,作案手段一般,归案后认真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及时退还赃款,被害人也出具申请书请求对范军从宽处理,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如对范军处以十年以上量刑,不能体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但是范军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范军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范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层报最高院核准后生效。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未抗诉,范军也未上诉。
后经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均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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