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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储户知道密码,但冒领人输入储户存折的密码,不能推定储户负有泄密的责任,因为储户泄露密码不是冒领人掌握密码的唯一途径,银行没有举证证明储户具有过错,或者自己没有过错,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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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第173—180页:李汉江因存款被他人冒领诉邱县邮政局等按存单支付存款案

案情:2002年,李汉江(原告)在邱县邮政局(被告)下属的邮政储蓄专柜存款,设有密码。20046月,他人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办理了一个与原告存折相对应的邮政储蓄卡,同月,他人在被告处办理了该卡的销卡手续,后又用同样的办法办理了一个邮政储蓄卡,并用该卡在被告处取走38000元,并在取款客户回单上签名原告。庭审中被告工作人员承认认识原告本人,知道不是本人来办理。7月原告报警。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河北省邱县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审查代理人和原告的身份证明,存在过错;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存款被冒领没有过错;只有原告知道密码,但冒领人输入原告存折的密码,不能推定原告负有泄密的责任,因为原告泄露密码不是冒领人掌握密码的唯一途径,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具有过错,或者自己没有过错。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不服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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