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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从卖方角度考虑) 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20160324) 律师意见: 1、 买卖双方签订书面合同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卖方而言。 2、 很多卖方在和买方长期合作后,有的时候就不签订合同,这样容易产生风险。买卖合同最终发生争议的,很多的都是长期客户。律师建议企业要养成签订合同的习惯。 3、 签订书面合同的目的,还是为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争议时没有依据。 4、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卖方认为是一万元一件产品,买方认为是五千,发生这种争议,卖方就要承担举证的义务,证明是一万元,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规定 1999年《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甲方(卖方):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 (买方): 深圳张三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律师意见: 1、 卖方在合同中一般都设为甲方。买方一般设为乙方,名称一定要具体,不应简写。最好是留存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保留也可以,因为全国的工商信息网络可以查询到。 2、 如果乙方是个体工商户,除了要保留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还需要留存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因为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法律规定: 3、 如果乙方是个人,则需要留存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销售某某产品,具体如下:
律师意见: 1、 产品名称、单价、数量、总价最好是分别写清楚。 第二条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总金额的30%,共计人民币 元。 2. 甲方收到上述货款后 天内发货,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支付余款。 律师意见: 1、 买卖合同,一般约定的预付款是30%左右。 2、 很多情况下,甲方认为乙方是熟悉的朋友或者是长期合作的客户,没有要求乙方支付预付款。如果发生了争议,甲方维护其权益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货款没有收到,主张权利还是比较麻烦的。 【 可选择条款: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总金额的30%,共计人民币 元。”,可以变更为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共计人民币 元。” 律师意见 1、 合同中用“定金”这样的词语,具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即: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可以直接主张没收定金,而不需要另行进行举证证明损失。当然,如果甲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2、 定金只有在支付后才生效定金条款,如果乙方未支付定金,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能直接适用定金条款。 3、 合同中可以约定30%定金,也可以约定更多或更少。法律规定定金条款的使用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定金超过20%,20%视为定金,超过部分视为预付款。 法律规定: 1999年《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给付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三条 货物的验收和质量异议的提出 乙方应该在收到货物后进行验收,若乙方未在3天内进行验收则视为货物数量与质量符合要求。 律师意见: 1、 一般情况,签收只是对数量的确认,对货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货物是否有毁损,并没有确认。但是如果有本条款,则乙方对质量也进行了验收。 2、 为了防止乙方故意拖延或怠于验收,通过本条款,就可以有效的保障甲方的权益。因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乙方未验收,应该视为甲方的货物符合要求。 3、 如果有该条款,法院一般会首先审查乙方是否在该期间内对货物验收并提出异议,如果乙方超过该期间才提出,法院一般会认定乙方怠于履行其通知义务,并不再审查甲方的质量是否有问题。 法律规定 1999年《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标的物检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验收人员 乙方对于甲方的货物,指派 进行验收,任何一人签字视为乙方对于货物的接收与验收。 律师意见: 1、 这一条款对于甲方有一定的意义。 2、 因为签订合同只是表明双方有约定进行一个交易,合同本身无法证明双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是否付款,是否交货。甲方是否履行了送货的义务,在发生争议后,需要甲方进行举证。如果合同中不指定专人验收,则甲方需要另行证明收取货物并签字的人员就是乙方的员工。 3、 对于甲方不利的是,如果乙方签收人不是本条款中约定的人员,甲方只能等待正确的人签字,否则就不能交付货物。为了防止其他人员冒充指定人员签字,甲方需要事先了解指定人员。很多时候,合同中指定的人不在现场,是其他人签收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条款对甲方是不利的。 【可增加条款: 送货地点 乙方货物送达地点为深圳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律师意见 1、 如果是通过第三方(如快递公司)送达,由于第三方一般不会检验具体的货物签收人(快递公司也很难要求查看收货人的身份证明),送货单上的送货地址就极为重要。在无法确认货物签收人的情况下,如果送货单上的地址和合同上的一致,一般可以认定甲方履行了送义务。 】 第五条 甲方应该于收到乙方货款后,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律师意见: 1、 开具发票是甲方的法定义务。如果甲方不开具发票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处理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 乙方收取增值税发票后一般都会去抵扣税款,在甲方其他证据不充分时,甲方可以通过委托律师(从法院开具调查令)到乙方所属的税务部门调取乙方已经抵扣的证明,该证明将是一项非常有效的证据。所以,在乙方有部分货款未支付,而甲方已经全部开具了发票后,开具的发票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实际交易额。 3、 甲方将发票递交给乙方的同时,应该让乙方在发票接收单上签章。实务中,要求乙方对发票进行签收是很少的,从严谨的角度来说,是要签收的。 法律规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 延迟付款违约金 乙方若延迟付款,乙方应该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天1‰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律师意见: 1、 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有助于乙方及时支付款项。 2、 如果乙方确实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支付多少?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意见。我国法律对于违约金,主要是填补损失原则,就是守约方有多少损失,违约方才赔偿多少,对于逾期支付货款的损失,甲方如果不予举证,也没有约定,法院一般认定损失就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3、 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每天1‰的违约金,不算高也不算低,具体是否被法院支持,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4、 如果甲方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有的法院会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持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解除违约金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该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律师意见: 1、 很多合同没该条款,因为甲方通常不会考虑到这一点。 2、 如果乙方拒绝支付预付款或其他原因并导致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没有该条款约定的话,甲方就需要举证自己的损失,否则法院很难支持甲方的损失,而举证损失往往都比较困难。 3、 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比例。 4、 对于违约金的裁判,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出现的判决也可能会不一样。 法律规定 1999年《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设备滞留在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产品滞留在甲方,乙方需要按照每天500元向甲方支付设备保管费。如果在滞留期间,设备发生毁损或丢失,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律师意见: 1、 绝大多数的合同中没有该条款,该条款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2、 如果乙方违约导致设备滞留在甲方,对于甲方来说,必然需要耗费人员去管理,场地也将被占用,没有本条款的约定,甲方一般就无法主张相应的损失。 3、 设备如果滞留在甲方,如果发生偷盗、火灾、洪灾等原因而导致设备毁损或丢失,则对于损失,双方可能就会发生争议。但是如果有本条约定,甲方就不用承担责任。 1999年《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律师费等开支的承担 乙方违约,除了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需要承担甲方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律师意见: 1、 一般小型企业间合同中不会有该条款。 2、 该条款的存在有利于减少甲方的损失,因为很多损失其实无法计算,也无法量化。 3、 如果没有本条款,法院对于甲方支出的差旅费和律师费不会支持。 4、 对于差旅费必须是甲方实际支出的,具有相应的发票。 5、 对于律师费,必须是甲方已经支付给聘请的律师事务所,除了要有委托律师合同,还需要乙方的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律师费要求对方支付的条款,银行的借款合同中一般都有该条款。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所属的上海市某某区法院管辖。 律师意见: 1、 本条款的存在,有利于减少甲方的诉讼成本。 2、 如果没有本条款,甲方如果起诉乙方,应该到乙方的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所属的法院起诉。本合同的乙方在深圳,则应该在深圳法院起诉,如果乙方在新疆,则需要到新疆的法院起诉,甲方的起诉的成本会很高。 3、 如果甲方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就需要特别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法院。 4、 如果约定原告法院管辖,存在着一个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区别的问题。而且深圳公司如果起诉,也可以在深圳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律师意见: 1、 如果是重大的合同,可能就是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甲方丢失了一份,还有另一份。 2、 在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原件应该予以保留,发生争议之后,甲方如果不能出示合同原件,将承担不利后果。
日期: 2016年3月24日 律师意见: 1、双方应该加盖公章。 2、要经办人员签字,签字应该清晰可认。因为如果对方是假公章,要求经办人员签字后,可以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另一种情况是乙方的公章是真实的,但是没有备案登记,如果有经办人员签字,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 3、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原则上都要写上。 4、乙方地址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比如货物送到乙方,送达地点就必须明确,比如发生争议,律师函、催款函、法院的传票,都需要有明确的地址。 5、双方的电子邮箱也非常重要,因为很多文件的传输、沟通都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如果没有在合同中写上电子邮件,则需要证明电子邮件是对方所有(乙方否认电子邮箱的情况下),甲方基本上无法证明。 6、合同的签订时间也非常重要,很多合同没有予以标注。 需要注意的其他情况: 1、 本合同的条款都是最基本的条款,也是最重要的条款。 2、 有的合同签订了几十页甚至更多,是对各种特殊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约定。 3、 如果合同的文本超过一页,应该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如果没有盖骑缝章,则双方提供的未盖章部分不一样时,原告方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4、 合同的原件应该妥善保管,诉讼时,甲方需要携带原件至法院以核实合同的真实性。复印件,法院无法核实。 5、 签订了合同,可以证明双方约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是合同是否实际履行,需要双方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规定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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