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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情况 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20160325) 关于销售合同中管辖的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某某号)所属的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管辖。” 可以选择如下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律师意见 选择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几个特点: 1、上海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专业处理经济纠纷的单位。 2、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庭审是不公开的,裁决书也是不公开的。法院判决书原则上是公开的。所以,仲裁案件的相关情况,外界一般不知道。 3、因为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的,而无须在合同中约定。 4、上海仲裁委员会是一裁终局,裁决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裁决书不服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只对裁决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不对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不像法院判决,一审后,可以有二审,二审虽然生效了。但是对二审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对再审不服,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抗诉。 5、提交仲裁后,需要预先缴纳的仲裁费会比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要高一些。 6、上海仲裁委员会不受争议双方地域的限制,两个深圳的公司如果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上海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规定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013年《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条受理范围 上海仲裁委员会及其设立的附属仲裁机构(以下通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中国或外国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劳动争议; (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六条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合理费用的补偿 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补偿守约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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