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新闻与动态 |
|
承揽合同的验收报告20160409 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律师意见: 1、 承揽方作为提供设备的一方,义务不仅是提供设备,而是提供符合约定技术指标、功能的设备。 2、 因此,验收报告对于承揽方来说,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法律规定 1999年《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的义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错误的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 委托方(甲方): 重庆张三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承揽方(乙方):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承揽方已经于2016年4月9日将某某设备安装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经过现场调试,结果如下: 委托方(甲方): 重庆张三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章) 经办人签字: 承揽方(乙方):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章) 经办人签字: 律师意见: 上述验收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委托方的设备验收人员一般会详细写出设备存在的问题,对于承揽方不利; 2、就算设备符合约定,委托方的设备验收人员很多时候不会主动填写设备验收合格的字样。 下面是一个相对正确的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 委托方(甲方): 重庆张三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承揽方(乙方):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承揽方已经于2016年4月9日将某某设备安装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经过2016年4月10日现场调试,结果如下: 1、( ) 设备调试完毕,合格 2、( ) 设备调试完毕,不合格 备注: 委托方(甲方): 重庆张三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与验收人员签字: 承揽方(乙方):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参与验收人员签字: 律师意见: 1. 验收报告上,双方的企业名称应该写全称。 2. 承揽方应该将验收报告制作两份,加盖公章。现场测试后,要求委托方在两份验收报告签字盖章。承揽方保存其中的一份,另一份交付给委托方保存。 3. 有的时候,委托方收到两份验收报告后,只将其中的一份签字盖章后交给承揽方,另一份自己保存的不签字盖章。此时,承揽方应该尽量让委托方在两份验收报告上都盖章签字。 4. 承揽方应该要求委托方加盖公章。如果没有公章,加盖合同专用章、采购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都可以,无论加盖什么印章,都比不加盖印章好。 5. 如果验收报告中,委托方未盖章,员工签字也应该视为有效。 6. 验收报告上应该注明已经安装完毕的时间,设备安装完毕和验收时间经常不是一个时间。甚至有的委托方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出具验收报告,这种情况下,有完工报告也是一个补救的措施。 7. 委托方进行设备的测试后,承揽方应该提供两个或三个选项供委托方选择,结论“合格”或者“不合格”,这个结论便于委托方的人员填写。 8. 很多承揽方要求委托方将全部的文字进行书写,委托方就可能将设备存在的一些小的瑕疵详细的写上,虽然设备主体上是合格的,但是委托方的工作人员可能不愿意以书面的形式写“合格”两个字,验收报告反而会得出一个设备不符合约定的结论。 9. 如果委托方盖章签字认可设备合格,但是又另行在验收报告上书写了一些内容表明设备存在的问题。验收报告中的“备注”部分,就是便于委托方写明设备存在的问题。委托方的该表述不影响设备的整体合格性。 10. 如果设备确实存在问题,承揽方应该妥善解决,而不是推脱责任。 11. 委托方在验收时,承揽方一般应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员签字。如果条件许可,可以要求签字的人尽量的多,比如总经理、生产主管、技术主管、技术人员等,多人签字进一步表明委托方确实是认可设备合格。 12. 考虑到验收报告的严谨性,委托方的签字应该清晰可辨认,很多的签名非常潦草,根本无法辨认,此时承揽方应该要求委托方重新签字。 13. 大多数签字都是委托方的工程师,很多的工程师签字写成“某工”,这样签字也是极度的不规范,应该要求工程师写全名。 14. 要求承揽方的签字人员手写日期,或者在制作验收报告的时候,打印时间。如果没有时间,将是一个不规范的验收报告。 15. 承揽方要妥善保管验收报告的原件,如果发生诉讼进行鉴定,承揽方需要提供原件,没有原件将非常不利。由于很多的验收报告只有委托方的人员签字,如果进行了复印,有时很难区别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委托方无法加盖公章,承揽方可以在验收报告上加盖承揽方的公章,这样原件和复印件就不会混淆。 16. 如果发生诉讼,验收报告的原件也应该自行保管,不应该将证据原件交给代理律师保管。 17. 验收报告是和承揽合同、设计图纸、对账单一样重要的文件。准确的说,验收报告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验收报告可以证明承揽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18. 如果没有验收报告,只有完工报告,在双方对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一般由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由于承揽方有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设备,故一般情况下,应该由承揽方预先支付鉴定费用。 19. 如果设备可以正常使用,但是没有验收报告,也没有完工报告。这种情况下,承揽方可以在调试的过程中进行拍照。但是考虑到严谨性,承揽方应该进行录像,因为录像可以证明虽然无验收报告,但是设备确实是可以良好使用。在委托方不认可设备合格的情况下,如果申请鉴定,法院可能会要求委托方预先支付鉴定费用。 20. 设备已经安装完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调试。在委托方不认可设备合格的情况下,如果申请鉴定,法院可能会要求承揽方预先支付鉴定费用。 21. 承揽方有时候会提前在设备上设置了控制密码,一旦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则密码自动生效,并将设备锁死导致设备无法使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承揽方对委托方构成了侵权,因为一般情况下,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归属于委托方,承揽方对委托方只有债权,承揽方无权直接导致设备无法使用。承揽方正确的做法是发律师函催款,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以主张债权。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