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8)总第118期,第22—26页: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违约责任;律师费损失)
案情:2001年,农业银行西藏分行营业部(原告)同西藏吉庆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和重庆市华鼎现代农业景观园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原告借款给被告一,被告二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约定如果被告一违约,需要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等费用。后被告一借款4700万元至2005年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一应该返还借款;对于被告一提出的律师费没有实际支付的抗辩,法院认为律师费在原告和被告一的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进行了约定,原告委托了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的发生是必然的,法院以本金4700万元的2%支付比较合理,故法院支持原告律师费94万元。被告一不服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原告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没有实际产生,故一审支持原告律师费94万元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且原告的聘请律师实行的是风险代理,在本案件没有最终执行完毕前,原告律师费无法确定,故法院不宜认定。待案件最终执行完毕后,由原告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