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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松海诉桐柏京都宾馆其车在宾馆院内停放中丢失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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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松海诉桐柏京都宾馆其车在宾馆院内停放中丢失赔偿案

关键词:附随义务不履行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4辑,总第38辑,第146152页

桐柏县人民法院查明:

2000年4月30日,党松海(原告)之子党彦峰驾驶原告所有的桑塔纳轿车,随同客人王书金等人一起到桐柏京都宾馆(被告)住宿,车辆停放在被告院内距离门卫室不远的花带附近。晚10时许,党彦峰从房间出来发现车辆丢失,即向被告保卫科即公安机关报案,至今该案未破。被告对停车住宿之客人无车辆如何管理、登记、停放等有关公示制度,对车辆白天无管理规定,至夜晚11时才对宾馆内停放的车辆进行登记,第二天离开时收缴停车费。经鉴定,被盗车价值14.08万元。原告认为,其子作为被告的住宿客户,住宿时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处,被告负有看管责任。但被告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应该承担原告损失17万元及运营费用。被告辩称车辆受否在宾馆停放及是否丢失均缺乏依据。

法院认为:

   被告没有因招揽客人而向客户发出停车住宿的要求,原告之子也并没有向宾馆发出因停车安置客人住宿而要求宾馆看管汽车的要约,因此保管合同并未成立,原告对汽车被盗负有责任。原告对自己车辆管理不善,其子驾车随客人到被告处,不向被告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导致车辆丢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之子送人到被告处休息,实际是二者之间形成了住宿合同。在此同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种附随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并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被告作为住宿、车辆停放收益单位,管理制度不严,对来往车辆无认真、车辆停放制度,对停车住宿人员无车辆管理公示制度,造成原告车辆丢失,被告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百分之四十,计款56320元。

 

 

备注:没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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