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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现代印刷有限公司诉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给付印刷合同欠付印刷费被反诉返还印刷版案 关键词:合同条款的解释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3辑,总第37辑,第191—197页 碑林区法院一审查明: 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被告)受陕西省政府委托,编辑《陕西省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该书画集主要用于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外馈赠的需求。1995年7月21日,被告于陕西旅游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被告享有著作权,出版社可以未经被告同意决定再版。补充协议约定所有费用有被告支付,书画集在深圳印刷。经出版社许可,被告与(香港)现代印刷有限公司(原告)与1995年8月11日签订了总价款为78万元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印刷《陕西省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上下册共1000套(含上册书盒1000个),为全精装,以原告收到被告签字同意付印的稿件后60天内,在西安验收为准;被告先付定金50%,余款收货后一周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工作交由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原告与他人合作成立的合作公司)印刷。9月28日,被告电汇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预付款60万元。被告亦派人至深圳进行校稿。承印期间,原告为被告增加制作下册书盒1000个。1996年1月19日,书画集的出版首发式在西安人民剧院举行。同年2月13日,被告收到拖运人为深圳龙港区横岗新隆印刷厂的书画集。被告验货后未提任何异议。书画集出版后,受到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和美协等等单位的赞赏,并西北十省艺术评会中获得装帧设计整天一等奖。经核实,书画集有44处文字错误,一处图像错误。被告交原告印刷,是为了得到原告制作的印刷软片和PS版,以便回西安扩大印刷,保证印刷效果。其中制版费323000元(含在78万元中),其中制印刷软片费296000元,制PS版费为27000元。下册书盒经鉴定单价为55元,总价为55000元。199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35万元。被告答辩称下册书盒口头约定赠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印刷软片和PS版交还,故未付余款。同时反诉要求原告返还文字原稿、反转底片、印刷软片和PS版;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应在香港印刷却改在深圳印刷,以及错印书画集,应承担修复、重印或降低加工费用的责任共20万,原告擅自多印违约,承担10万元赔偿。原告对反诉答辩称:被告派人校稿时已经将文字原稿、反转底片带走,PS版系一次使用,早已不存在;印刷软片还在,但是合同中无约定,且过了诉讼时效;质量问题责任在被告,且被告验收时及以后没有提出异议,也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原告上诉要求撤销返还被告印刷软片和PS版,如不能返还,退还制版费323000元的判决。 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 双方对于印刷软片和PS版的归属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印刷业的有关行规,不仅印刷制品的所有权归属定作人,而且印刷制品的制版物所有权亦归属定作人,故被告有权随时向原告索取制版物;PS版为易耗材料,被告明知保存期限短,却坚持返还,理由不足。 法院判决: 对一审判决中“原告返还被告印刷软片和PS版,如不能返还,退还制版费323000元”改为“原告返还被告印刷软片和,如不能返还,退还制版费296000元”。 (香港)现代印刷有限公司诉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给付印刷合同欠付印刷费被反诉返还印刷版案 【案情】 原告:(香港)现代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 被告: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书画院)。 书画院受陕西省政府的委托,编辑出版《陕西省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该书画集主要用于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外馈赠的需求。1995年7月21日,书画院(甲方)与陕西旅游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该作品为甲方(著、编著、编、摄、绘)享有著作权;由乙方出版,享有中文简体字、繁体字和各种外文专有出版权。甲方有权建议再版,乙方可以未经甲方同意决定再版,但须向甲方另付稿酬”。补充协议约定,该书画集制版印刷费、作者的稿费、设计费均由书画院支付,该书画集在深圳印刷。经陕西旅游出版社许可,书画院与现代公司于1995年8月11日签订了总价款为78万元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现代公司为书画院印刷《陕西历代名家书画精选》(后更名为《陕西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上下册共1000套(含上册书盒1000个);该书画集为全精装,封面采用布料,其中上册带布料精装盒1000个;以现代公司收到书画院签字同意付印的稿件后60天内,在西安验收为准。同时,规定书画院先付定金50%,余款收货后一星期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现代公司将该书画集交由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现代公司与他人合作成立的合作公司)印制。同年9月28日,书画院一次性电汇给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预付款60万元。书画院亦派人赴深圳进行校稿。承印期间,现代公司为书画院增加制作下册书盒1000个。1996年1月19日晚,该书画集的出版首发式在西安人民剧院举行。同年2月13日,书画院收到通过铁路运输由深圳发来的书画集,托运人为深圳龙岗区横岗新隆印刷厂。书画院接货验收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该书画集出版后,受到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和美协等单位的赞赏,并受陕西省政府的通报嘉奖。1997年该书画集在参加西北西南十省(区)装帧艺术评奖会(成都)时,被评为装帧设计整体一等奖。经核实,该书画集有44处文字错误,一处图像错误。 书画院之所以将该书画集交由现代公司制版印刷,目的不在于印刷1000套书,而是要得到现代公司制作的印刷软片和PS版,以便回西安扩大印刷,保证印刷效果。该书画集制版费323000元(含在78万元之中),其中制印刷软片费为296000元,制PS版费为27000元。下册书盒经西安市价格事务所价格鉴定平均单价为55元,总价格为55000元。 1998年9月,现代公司以自己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书画院却不按时支付余款为由,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书画院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35万元。 书画院答辩称:下册书盒系口头约定赠与的。其所以不付余款,是因为现代公司未按口头约定将印刷软片及PS版交还。同时反诉要求:判令现代公司返还文字原稿、反转底片、印刷软片和PS版;现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在香港印刷却改在深圳印刷,以及错印书画集,应承担修复、重印或降低加工费用的责任,共计20万元;现代公司擅自多印书画集违约,应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针对反诉,现代公司答辩称:书画院派人校稿时已带走文字原稿、反转底片。PS版系一次性使用,早已不存在。只有印刷软片还在,但合同中对此并无约定,现在提出已过诉讼时效。印刷质量的问题,责任在书画院,且书画院在验收时及以后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即使现在提出,也过了诉讼时效。至于多印的问题,书画院无据佐证。 【审判】 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现代公司与书画院签订的印制书画集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书画院收到书画集后,对印刷质量、印刷地点、交货时间等均未提出异议,应视现代公司已履行了印刷义务,书画社应给付合同约定的费用。由于书画院已支付了制版费,因而有权向现代公司索要印刷软片及PS版。至于书画院所称文字原稿、反转底片应退还,下册书盒系赠与,现代公司多印书画集之问题,因无据佐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加工承揽合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7月13日判决: 一、现代印刷有限公司与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有效。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一次支付给现代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款18万元,下册书盒价款55000元,共计235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现代印刷有限公司应完好地返还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陕西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全部印刷软片及PS版。如不能返还,则退还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制版费323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双方其余之诉驳回。 宣判后,现代公司不服,以原判决第三项内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三项。 书画院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陕西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全部印刷软片及PS版的归属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但按照印刷业的有关行规,不仅印刷制品的所有权归属定作人,而且印刷制品的制版物所有权亦应归属定作人,故书画院有权随时向现代公司索取制版物,现代公司理应返还软片。现代公司以双方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返还软片,理由无据,故其提出撤销原判第三项中返还软片之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由于PS版在印刷中属易耗材料,书画院明知其保存期限短,却坚持认为现代公司应返还PS版或退还PS版的制版费27000元,亦属理由不足,现代公司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其要求撤销原判第三项中返还PS版之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对PS版归属问题的实体处理欠妥,应予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2月2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现代公司应完好地返还书画院《陕西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全部印刷软片,如不返还,则退还书画院制版费296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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