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2003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
|
买受人张伟强诉龙岩市买卖行拍卖的汽车事后被查明用假证件办理合法手续而不能过户要求确认拍卖合同无效返还拍卖款案 关键词:违反强制法无效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4辑,总第46辑,第270—277页 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查明: 2000年8月23日,龙岩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第三人)和龙岩市买卖行(被告)签订拍卖合同,委托被告拍卖其所有的一辆闽F00868奥迪轿车。同日,张伟强(原告)在拍卖会上以98200元竞的该轿车,并向被告支付拍卖佣金4910元,并与被告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月25日,被告将车交给原告,原告对车维修花费20496元,缴纳车辆保险费5299.75元,检测及购买净化器等费用588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龙岩交通警察支队告知不能过户。同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或解决,被告则通知原告返还车辆。双方未能就返车返款达成协议,原告一直留置该车,后该车于2001年2月8日被法院查封。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车款103110元,支付检车修车费26383.75元,并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加倍赔偿经济损失103110元。被告答辩称其依照程序和法律程序拍卖,行为合法,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第三人述称汽车来源合法,有中国机电设备公司天津汽车贸易中心的发票为据,且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车牌、行驶证的车辆。拍卖不存在隐瞒和欺诈的行为。原告提出车辆不能过户时,第三人即同意返还汽车,但是原告又占用汽车达半年之久。原告花费的修理费用应由原告承担。闽F00868奥迪轿车的牌照行驶证是伪造合格证领取。龙岩市新罗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该牌照应该注销。根据《拍卖法》规定,该车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不得拍卖,故本案拍卖合同为无效。造成过错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三人,第三人应向原告赔偿损失。被告为提供拍卖中介服务,主观上无故意,但由于意愿以外的原因造成原告不能实现合法权益,对此应退还拍卖佣金,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第三人返还原告982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383.75元,被告返还原告拍卖佣金4910元。 三方对判决都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未找到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