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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群诉广州黄埔农业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违规操作致其财产损失储蓄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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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群诉广州黄埔农业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违规操作致其财产损失储蓄合同案

关键词:表见代理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第193200页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2004黄民一初字第492号判决查明:

2002年李卓群(原告)在广州黄埔农业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被告)处存款三笔,都为定期,共25000元,其中两笔是原告妻子代存,一笔是原告岳母代存。2004年,存款未到期,原告的岳母受案外人行骗,携带本人身份证、原告的身份证以及原告的定期存折到被告处,在原告母亲输入正确的密码后,被告在验证存折开户人姓名和原告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及代取人与其本人居民身份证一致后向原告岳母支付上述250,000元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岳母拿到此款后,即被案外人骗走,后原告岳母报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建立储蓄合同关系,作为原告有妥善保管好其用于取款的有关证件和存折以及对存款设定的密码做好保密措施的义务,而被告则有按照我国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存款、取款以及对储户存款资料进行保密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尽到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存折以及对存款设定的密码做好保密措施,存在明显的过错;其次,原告岳母的行为是构成表见代理的。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办理代储户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手续时,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储户居民身份证姓名一致,及代取人与其本人身份证明一致后,即可支付该款项。同时,虽然原告的身份证是过期的,但过期的身份证并不因为过期而使其记载的身份内容发生变化。因此,被告按照规定办理取款,无不当之处;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密码和身份证,存在过错;原告母亲代原告取款,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母亲是代原告取款。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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