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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承诺履行为由诉丹阳中国旅行社、谢力伟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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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承诺履行为由诉丹阳中国旅行社、谢力伟欠款纠纷案

关键词:债权债务转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3辑,总第53辑,第220—224页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3037号判决一审查明:

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和丹阳中国旅行社(被告一)存在业务关系,至2002年10月,被告一欠原告11000元,被告一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谢力伟(被告二)在欠条中注明如被告一换人(即被告二在被告一处离职)则由被告一承担付款义务。后被告仅付2000元,余款未付,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二原是丹阳市中国旅行社的经理,原丹阳市中国旅行社于2002年11月更名为丹阳中国旅行社。被告二同时也从被告一处离职。

法院认为:

被告一于2002年11月办理的企业变更登记,仅是对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变更登记前的债权债务的承担。被告一作为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尚欠原告9000元,有欠条和当事人陈述证实,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被告二在2002年10月10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表明如果其在被告一处离职,被告二自愿承担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债务,并加盖了被告一的公章。对此应视为原被告三方就被告二自愿偿债行为达成了一个新的合意,原告有权在条件成就后依据欠条要求被告二履行偿债义务。但该欠条并未免除被告一的偿债义务,被告一主张已将债务转移给被告二,此项债务与其无关,但此种转移应当依法征求原告的同意,而两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同意免除了被告一的债务履行责任。因此,被告二个人自愿承担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应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在向原告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后,可根据双方的内部约定确定各自所承担的责任。至于被告二主张由于原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约并造成其损失,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一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可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被告一给付欠款9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承诺履行为由诉丹阳中国旅行社、谢伟力欠款纠纷案


  【要点提示】

  第三人承诺履行债务,不同于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同于债务的转移,而是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03]丹民初字第3037号(2004年2月5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丹阳中国旅行社。
  第二被告谢伟力。
  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丹阳中国旅行社存在旅游业务往来,至2002年10月10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11000元,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第二被告在欠条中注明如第一被告换人(即谢伟力在第一被告处离职)则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责任。嗣后被告仅付款2000元,尚欠9000元未付,为索要欠款,原告于2003年11月21日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谢伟力原是丹阳市中国旅行社的经理,原丹阳市中国旅行社于2002年11月更名为丹阳中国旅行社。被告谢伟力同时也从第一被告丹阳中国旅行社处离职。

  【审判】

  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丹阳中国旅行社于2002年11月办理的企业变更登记,仅是对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变更登记前的债权债务的承担。第一被告作为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尚欠原告9000元,有欠条和当事人陈述证实,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
  被告谢伟力于2002年10月10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中,表明如果其在第一被告处离职,谢伟力个人自愿承担第一被告所欠原告债务,并加盖了第一被告的公章。对此应视为原被告三方就被告谢伟力自愿偿债行为达成了一个新的合意,原告有权在条件成就后依据欠条要求被告谢伟力履行偿债义务。但是,该欠条并未否定第一被告的付款义务。第一被告主张已将债务转移给了谢伟力,此项债务与其无关,但此种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应当依法征得原告的同意,而两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同意免除了第一被告的债务履行责任。因此,谢伟力个人自愿承担第一被告所欠原告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履行责任),而应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加入债的关系和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原告有权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两被告在向原告履行给付欠款责任后,可根据双方的内部约定确定各自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被告主张由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并造成其损失,无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第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于2004年2月5日判决:一、被告丹阳中国旅行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币9000元。二、被告谢伟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0元,其他诉讼费345元,合计715元,由被告丹阳中国旅行社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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