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2006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
|
关键词:要约邀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第189-196页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民初字第628号判决查明: 2003年,卢水平(原告)购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被告)的联通卡一张,原告存入100元花费并使用。被告发送短信给原告称被告将给原告提供短信息超值服务,如果不使用可通过手机直接电话联系办理注销手续,如果不及时办理注销视为默认此服务项目,按照每月3元收取业务使用费。2004年,原告发现被告从2003年12月起每月多收了3元费用,经交涉发现是被告扣除的天气预报短信息服务,后原告打电话投诉,被告于2004年4月停止该服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取的15元费用和赔偿损失300元。被告认为原告使用了4个月的服务,已经默认接受了服务,后被告考虑到原告是其客户,故已经将21元花费回存给原告帐户。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此外,2004年4月26日,被告在提交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连城分理处办卡预存话费,之后又对收取短信资费向连城分理处提出质疑,本案被告应为连城分理处;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被告的请求。 法院认为: 原告自2003年10月8日取得联通卡一张并存入话费100元起,即与被告成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被告发送的信息应该视为被告推广电信业务的广告,是要约邀请,即是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联通用户发出的希望用户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原告收到此要约邀请后,若需要此服务可与被告达成新的协议,即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应遵循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没有获得原告的要约情况下,被告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被告以原告如果不取消则视为接受服务,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15元电信资费,赔偿原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79元。 卢水平诉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电信合同案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