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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违反强制法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2辑,总第56辑,第196—202页 福建省湖里区人民法院[2004]湖民初字第3254号判决查明: 1997年,洪春南(原告)和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房屋,共计43万多元。1997年5月份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后,原被告将合同送到厦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备案。原告使用该房屋。2002年,被告申请将该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为被告,该房屋登记情况为,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为划拨,房屋用途为办公。原告起诉称被告和原告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原被告就已建成的讼争房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虽没有采用现成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其内容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规定,且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也依约将讼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又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在起诉前被告亦已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应认定合同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 厦门市中级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523号判决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因为该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土地权属来源为划拨,该事实已经被证实。故该房屋并非商品房,根据房地产管理法44条,商品房预售人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条件,本案被告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诉争房屋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同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双方进行登记,并不代表已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综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合同为无效。 洪春南诉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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