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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诉陈清贤债权转让案 关键词:债权债务转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第111—118页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5]翔民初字第83号判决一审查明: 1996年,陈清贤(被告)之兄陈清根向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借款15万元。2003年,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告签订协议,载明“针对旧的借款的问题的解决:被告希望要把原欠村15万元整移交给村第九居民小组(原告),也就是换成被告欠原告15万元”,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被告与原告商谈清理债务,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记录经被告签名确认,可视为债务转移是有效的,应认定第三人陈清根的债务15万元转由被告承担,五星村委会的债权转由原告享有,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债务。因双方在协商债务转移时未对债务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告协议表明被告认可债务转移,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不服上诉。 厦门市中级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1272号判决认为: 原告主张其提供的2004年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为“原告以被告同意代被告之兄偿还欠款15万元,没有依据”,故原告已经履行了告之被告债务转移的事实,此行为不属于合同法88条行使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不能证明债权人已尽通知义务,应认定未通知被告;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告的协议应认定被告作为第三人表示愿意由其代债务人其兄清偿债务,但被告没有取代其兄成为债务人;故原告无权直接要求被告履行债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诉陈清贤债权转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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