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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继续履行不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第177—183页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03)玄民一初字第1776号判判决一审查明: 1998年10月,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和冯玉梅(被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时代广场的商铺(属于分割商铺性质),,面积为22平方米,总价款为36万元。双方约定1998年11月办理过户,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办理购物中心,但是由于经营不善,案外人倒闭并导致购房人集体上访。后原告和大部分购房人解除合同。后原告将商铺整体重新规划,并准备施工。2003年3月17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2003年2月27日,原告拆除了被告商铺的玻璃隔墙,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中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商铺价值53万元,原告在审理中自愿赔偿被告违约金及损失48万元。法院认为由于实际情况,原告被迫对购物广场进行重新装修,故双方签订合同时所依赖的事实基础和利益关系已经发生重大改变,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解除合同应该予以支持,被告的利益应该得到补偿。法院判决原告返还被告房款36万元,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7万元,赔偿被告其他损失48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 南京市中级法院(2004)宁民四终字第470号判决认为:根 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构成违约,但被告商铺占整个购物广场的面积比例较小,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双方的利益平衡,原告可以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原告在二审中自愿增加20万元赔偿,法院准许。 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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