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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要约邀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227-236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05)天民一初字第347号判决一审查明: 2002年,新疆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发布广告称其承建的大厦的房屋取暖方式为集中供热,地辐射采暖。同年被告将该供暖方式改为分体式自行供热。荣华(原告)于2003年1月1日和被告签订合同购买被告的房屋一间,2003年11月原告入住发现房屋是分体式自行供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的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余元及承担利息1万余元。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户提供的宣传一般为要约邀请,但是被告提供的广告说明具体确定,对原告购买房屋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原被告的合同中虽然没有对集中供热予以明确,但是被告在广告中已经明确,故该宣传应该视为合同内容。被告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将取暖方式进行变更告诉原告,故构成欺诈,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一终字第1632号判决查明: 被告提供的证人称在原被告签订合同前已经告诉了原告取暖方式进行了变更,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人是被告委托的销售公司的员工,该证人和被告具有厉害关系,故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维持原判。 荣华诉新疆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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