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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义以资金使用人孙戊寅保证亏本翻番赔偿投资为由诉其双倍给付投资款未予支持案 关键词:合同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273—283页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5)内法民初字第1730号判决查明: 2003年,吕忠义(原告)和孙戊寅(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6000元,被告并出借保证书一份“盈利共分,亏损则被告将投资款86000元翻番赔偿原告”。后被告以亏损为由仅返还74300元,欠117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11700元,给付赔偿金86000元。被告辩称双方是合伙,应该分担风险,翻番赔偿的保证违法。 法院认为: 由于被告亏损,故被告应该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并返还欠款,但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结合案件,被告赔偿原告86000元的30%并返还借款11700元。 被告不服上诉。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2006)南民终字第408号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内乡县法院重审(2006)内法民初字第2334号判决认为: 原告向被告提供资金,但是没有参与生产、经营,故原被告为借款合同,“亏损则被告将投资款86000元翻番赔偿原告”的约定属于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均为自然人,由被告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较妥。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实际占用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四倍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并返还11700元。 本案例编后补评认为“盈利共分,亏损则被告将投资款86000元翻番赔偿原告”之约定,在被告亏损的情况下,提供资金者不仅收回本金,还获得同等数额的赔偿。这显然属于暴利行为,且建立在他人亏损的基础上。暴利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之一,建立在他人亏损基础上的获利行为更是违背善良风俗。故原被告的该约定由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吕忠义以资金使用人孙戊寅保证亏本翻番赔偿投资为由诉其双倍给付投资款未予支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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