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2007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
|
关键词:合同无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第189—196页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5)融民初字第990号判决一审查明: 1999年2月,张瑞龙(原告)购买何少玲(被告一)和张彩兰(被告二,和被告一为夫妻)的房屋,该房屋为被告拆迁安置而获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及领取产权证。当月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并一直由原告出租管理使用。1999年,被告登记并领取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证交给原告保管。2005年原告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被告于1999年经福清市土地局登记并领取了讼争的房屋土地使用证,但该房屋至今未登记,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依法该房屋不得转让。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让房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该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对于讼争房屋未经权属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是明知的,故对于该无效民事行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各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财物及相应利益的责任。 原告不服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2005)榕民终字第1789号判决认为: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房产包括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是为了防止产权不明,维持房地产交易的市场清晰,而本案中,原告事实上已经对买卖标的已拥有了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被告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买卖合同的签订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应认定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价款也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完毕,讼争房产交由原告使用长达6年之久,讼争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交由原告保管,房屋产权明确,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出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张瑞龙诉何少玲、张彩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