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2007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2007年《人民法院案例选》(合同) >>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3118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约定违约金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第173180页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5)汇民一(民)初字第2251号判决一审查明:

2004年4月,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和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740平方米的房屋开设超市,期限为15年,租金起付日为2005年1月1日,年租金为20万元,被告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4年12月11日,被告与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房屋出租。原告了解被告将房屋另行出租后,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认为:

由于涉案房屋已经无法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

原告不服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第字2194号判决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被告要求调低违约金,原审法院只有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过高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支持。现原告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了被告未按约履行防务交付义务,且将房屋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如海超市的相关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对此节事实并无异议。同时,原告对于被告另行租赁违约将获得更大利益的事实已经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对被告这种恶意违约的情形予以惩罚,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调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当,应予以纠正。法院变更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为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预先约定违约金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依法变更?

  【要点提示】

  在合同责任中,对违约金条款适用原则上应遵守不干预的准则,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的违约金畸高或畸低,且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出现明显不公平结果时,据立法本意,法院可以在此条件下,对违约金行使适度变更权。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5]汇民一(民)初字第2251号(2005年7月18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94号(2005年11月16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3日,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伊塔纳公司)与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坐落于上海市南汇区盐仓镇沿路街62号(现门牌号为川南奉公路5642号)的一层房产(建筑面积为74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承租人可将承租的房产用于开设超市等商业使用。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房产交付使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中第1项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5年1月1日始至2019年12月31日止”,第3项约定“甲方在翻建房产未向乙方交付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另行出租该房产。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中第3项约定“甲方同意从本合同签署后,自2004年12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为乙方的免租施工期,此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租金,即租金起付日为2005年1月1日”;合同第四条“房产交付使用”第1项约定“甲方应于2004年12月1日前有效地交付已具备附件四所述之房产技术条件的完整房产,交付时,双方应委派代表到场进行房产移交,并签署附件六所述之房产交付确认书”、第2项约定“甲方未按上述条款之规定有效地交付完整房产,应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相应顺延免租期及租赁期限或提前终止合同,如乙方选择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乙方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及附件要求履行合同内容,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2004年12月11日,伊塔纳公司与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海超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伊塔纳公司将位于川南奉公路5642号的房屋租赁给如海超市使用,对租赁期限、费用等分别作了约定,后于2004年12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签约后如海超市使用房屋,并设立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盐仓分公司。
  2004年3月25日,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并取得名称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超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农工商超市得知伊塔纳公司将房屋另行出租给如海超市后,认为伊塔纳公司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并给农工商超市造成重大损失,故于2005年4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判令伊塔纳公司支付农工商超市违约金20万元。
  伊塔纳公司辩称,该合同系格式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明显对其不利,且伊塔纳公司到期要求农工商超市接收房屋未果,为减少损失才将房屋另租他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农工商超市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即使其违约,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农工商超市的实际损失,故应予以减少。

  【审判】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所涉的租赁标的房屋已由伊塔纳公司出租给他人,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伊塔纳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农工商超市要求解除与伊塔纳公司所签合同,应予准许。依合同的约定及租赁合同履行的交易习惯,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标的应当是出租人的义务,伊塔纳公司在庭审中虽陈述已通知农工商超市接收房产,因农工商超市予以否认,而伊塔纳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具备交付条件的房产已向农工商超市履行了交付的通知义务。事实上,伊塔纳公司已将系争房产出租给案外人,致使农工商超市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伊塔纳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农工商超市有权向伊塔纳公司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伊塔纳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过高,要求调整。由于农工商超市未提供因伊塔纳公司的违约造成其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对伊塔纳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由法院根据伊塔纳公司的违约性质、程度、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阶段等违约情况予以酌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于2005年7月18日判决:一、准许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3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解除;二、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
  判决后,农工商超市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其就伊塔纳公司违约给农工商超市造成的损失已提供证据证明,伊塔纳公司因违约而获利,原审判决调低违约金数额显然有失公允,故请求二审改判伊塔纳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伊塔纳公司答辩称:农工商超市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去接收系争房屋,故农工商超市首先违约,伊塔纳公司为减少损失将系争房屋另行出租并不违约;原审中,伊塔纳公司已表示约定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而农工商超市对其存在实际损失未提供任何证明,故原判并无不当之处。据此,其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另查明:农工商超市与伊塔纳公司在2004年4月3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年租金为20万元,自2008年起年租金每年递增3%。伊塔纳公司与案外人如海超市在2004年12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伊塔纳公司与如海超市于2004年12月16日就上述2004年12月11日《租赁合同》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第一年至第五年的年租金为28万元,第六年至第十五年的年租金为逐年环比递增3%。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否调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伊塔纳公司要求调低约定违约金,原审只有在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过高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支持。现农工商超市在原审中已提供了伊塔纳公司未按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且将房屋另行出租给案外人如海超市的相关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伊塔纳公司对此节事实并无异议。在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伊塔纳公司与如海超市约定的租赁期限与此前伊塔纳公司与农工商超市约定的租赁期限同为15年,但如海超市承租系争房屋前5年的年租金为28万元,之后10年每年按3%环比递增,而之前农工商超市与伊塔纳公司约定的前3年年租金为20万元,之后12年的年租金为每年按3%递增,故如海超市承租系争房屋前3年应支付的租金已高出农工商超市原与伊塔纳公司约定的前3年应支付的租金达24万元,之后12年,如海超市承租系争房屋的租金高出农工商超市原与伊塔纳公司约定的后12年租金每年均达6万元以上,因此,农工商超市对于伊塔纳公司因违约将获得更大利益的事实已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反观伊塔纳公司,对自己主张的曾通知农工商超市前去接收系争房屋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依据,亦无依据证明农工商超市拒绝接受系争房屋,故原审行使自由裁量权调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5年11月18日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5)汇民一(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5)汇民一(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