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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晖诉韩硕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撤销不成立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总第3辑 第62—67页。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07)水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原告樊晖与被告韩硕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离婚。2006年10月14日订立的离婚协议约定:韩硕给付樊晖150000元,已付65000元,其余85000元自离婚之日起再按每月7000元一年内还清。2006年11月13日韩硕给付樊晖7000元。2006年12月13日樊晖因急用款向韩硕借款20000元,按照韩硕的意见其承诺第二天还款,如不还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余款78000元不再支付。2007年10月1日被告韩硕代原告樊晖还款4000元。原告诉称其余韩硕离婚,据协议约定韩硕应在2007年10月14日前支付85000元,韩硕余款58000元未支付,诉请被告偿还余款58000元。被告称其不欠原告的款,樊晖约定的借款20000元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如不能及时归还,按离婚协议余款78000元不再支付樊晖。 法院认为: 公平公正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应遵守。被告在原告急需用钱的特定时间,要求原告放弃较大利益,显然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如确认该放弃行为有效,与法律基本原则相悖。按照债的抵销原则,韩硕代樊晖还款4000元予以确认,应从其应支付樊的欠款中扣除。 法院判决: 被告给付原告54000元。韩硕不服上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被上诉人樊晖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向上诉人韩硕借款,并明确约定如其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协议中约定韩硕应给付的款项应不再支付。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被上诉人樊认可。其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被上诉人提出借条是在情急、非理智情况下书写,要求上诉人偿还54000的诉请不予支持。本院采纳韩硕上诉理由。 法院判决: 撤销原判,驳回樊晖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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