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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爱林与杨昌平、孙跃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并存的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债务加入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3辑总第15辑 第46—53页 射阳县人民法院(2006)射民一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 2004年12月10日,被告杨昌平向原告顾爱林出具欠据1份,载明:“欠顾爱林人民币2万元整,定于本月15日前归还。”孙跃成在该欠据上签署了担保人。载明“在本月十五日到孙跃成处拿。”2006年3月9日,杨昌平又向顾爱林出具了1份条据,载明:“欠顾爱林壹万肆仟伍佰(元),在本月十五日到孙悦成处拿。”孙跃成在欠条上签署同意。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杨昌平与孙跃成均未履行偿还该借款义务。后原告顾爱林诉请杨昌平归还欠款14500元,承担利息2810元,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由于没有约定利率,所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顾爱琳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没有对孙跃成主张权利,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杨昌平归还顾爱林欠款145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810元;驳回顾爱林对孙跃成的诉请。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对于本案应认定为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因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所以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孙跃成虽然在2006年3月9日的条据上签署了“同意,”但不能认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爱林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盐民一再终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孙跃成对杨昌平所欠顾爱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该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应予以免除,是正确的。杨与孙签署的“同意”的条据,约定了剩余的债务由孙履行。该条据是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关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三方民事法律行为。原一、二审判决片面地以孙跃成对杨昌平的债务未形成新的担保关系为由,驳回顾爱林要求孙跃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 法院判决: 杨昌平归还顾爱林欠款14500元及利息;孙跃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未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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