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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3辑,总第61辑,第197—203页:刘培军与夏春德等买卖彩票合同案 案情:刘培军(原告)一直在夏春德(被告)处购买买卖彩票,口头约定原告可以通过电话投注。2005年4月23日原告尚欠被告彩票款27000元。原告电话要求被告投注45倍,被告女儿称机器停机,导致原告未能投注,否则当晚开奖原告应该可以中45000元奖金。安徽省滁州市南礁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成立,被告女儿谎称停机,故意不给原告打彩票并导致原告损失,被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彩票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行为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应该以彩票的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被告女儿称停机没有购买彩票,故本次买卖彩票合同没有成立。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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