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
购买房屋过程中,基于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利而作出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任归于夫妻双方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617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一辑,总第35辑,第61—64页:丁锦梅诉顾村房地产公司与其夫以其名义签订的购房预定书未经其同意应无效并返还已交定金案

案情:199714日,凌宏(原告二)到上海顾村房地产公司(被告)开发的泰和新城看房,原告二考虑到日后便于以其妻子丁锦梅(原告一)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原告二便以原告一名义与原告签订了预定泰和新城3381弄第252层第一单元商品房的预售书,并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3000元。被告向原告二开具了交款人为原告一的收据。原告一得知后,即表示房屋太远,不同意购买,但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诉称:原告二事先没有获得其同意,亦没有书面授权,预定书不是规范的合同样本,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定金3000元。被告答辩称:原告二在签订预定书前与原告一商量过,只是感觉路远才在签约后要求退还定金。由于原告一和原告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另一方名义签订预定书,无须书面授权。

宝山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曾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原告一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挥宝山区法院重审。宝山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凌宏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宝山区法院重审认为:原告一和原告二为夫妻关系,原告二以原告一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家庭购房预定书,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二的行为乃是基于夫妻之间的家事代理权利而作出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任归于夫妻双方。故该预定书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依约履行。法院于1998115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