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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61—66页:伊海宾诉新疆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摊位租赁合同案(出租人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案情:2002年4月伊海宾(原告)和新疆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原告租赁被告综合商业大厦的房屋用于服装经营,租期15年。原告诉称,自2003年起,被告提供的房屋温度偏低,不能达到摄氏度16度,要求判令被告采取措施,是摊位温度达到16度。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认为原告租赁被告房屋用于经营服装,显然要求经营场所达到满足人们逗留时不感到不舒服,按照相关规定,本市温度不低于16度,故被告有义务于2006年7月前此案去补救措施,使租赁的房屋的温度达到16度。
被告不服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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