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一辑,总第39辑,第119—124页:稻花香酒厂诉舒宏萍虽为业务员但自担风险在厂提货后对外销售应返还货款案
案例:1994年3月12日,舒宏萍(被告)应聘为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原告)的业务员从事白酒销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满,双方约定:原告聘请被告为业务员,可以对外销售白酒,原告不支付工资和养老保险,报酬按其回收货款的一定比例计算。原告给被告办理和上岗证。销售办法:被告寻找销路,然后到开票处开具提货票据,由被告凭提货票据到财务室办理相应价款的信贷借据,办好后由财务人员在提货票据上加盖转账收讫章,最后由被告凭此提货票据到仓库提货销售,即完成一次提货过程。白酒从被告处仓库提出后的运费、损失由被告个人承担。原告为此给被告建立了一个个人往来帐户。被告先后办理信贷借据63份,累计借款总金额为709073.14元,并提取了等值的白酒。至1998年10月,被告用现金偿还490058.89元,原告也按照8%、5%等比例给被告返还了相应报酬。1998年10月被告离开原告,未办理移交手续。被告尚欠借款219014.25元。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同意接受债权132251.20元,对其余86763.05元不接受。被告答辩称自己是原告的业务员,职务行为应该由原告承担。
宜昌县法院认为:双方办理的63份信贷借据是真实意思表示,该信贷关系因双方特别约定而采取以白酒抵借款的形式履行,且双方均不持异议履行多年,应为有效的借贷关系。虽然原告给被告办理上岗证,但是双方没有其拿定劳动合同,调整双方关系的不是上岗证,而是双方关于白酒销售的约定,此为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销售白酒给客户无需原告同意,原被告之间只要办妥了信贷借据,被告就可将白酒运走,便取得白酒的所有权。白酒销售关系符合承包销售的法律特征。故被告扣除原告愿意接收的132251.2元债权外,尚欠原告86763.05元,扣除被告应该提取的报酬4424元,被告尚欠原告82339.05元。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判决被告偿还原告82339.05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法院。后未预交上诉费,法院于2000年11月3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