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委托理财合同 |
|
上海联洋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吉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6号
原告上海联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林、朱海燕,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锦江。 原告上海联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吉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海燕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送达地址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2月至3月,原、被告以及案外人鞍山证券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交易营业部、鞍山证券公司上海陕西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统称“鞍山证券”)共订立《协议书》三份,约定原、被告均在鞍山证券处开立保证金帐户,原告将其在鞍山证券处开立的资金帐户“10016928、02105855”内的资产委托被告进行证券投资,托管期限均为一年,在托管期内被告保证原告投入资金的年回报率为12%、11%,超过部分的利润归被告所有,被告资金帐户所有资金或证券则作为抵押担保,合同另约定了鞍山证券的监管职能、协议的具体履行方式以及利润支付方式等。签约后,原告累计投入资金6,566万元,其中投入“10016928”资金帐户人民币2,566万元,投入“02105855”资金帐户人民币4,000万元。现托管期满,被告未依约交付所有资产,故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损失人民币38,398,181元以及未付收益人民币3,157,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举证如下:1、《协议书》三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2、鞍山证券出具的存入凭证,证明原告投入资产的事实。 原告提交之上述证据均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并据此确认原告诉称的基本法律事实属实。 另查明,经原告申请调查令,案外人鞍山证券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了原告资金帐户“10016928、02105855”两份对帐单。截至2004年7月6日,原告上述两资金帐户内资金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82,134.84元,资金帐户持有的证券市值合计人民币26,879,685.13元,总资产合计人民币27,261,819.97元。同时,原告书面确认,已收取被告支付的收益人民币4,671,900元。 本院认为,系争《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原告将自有资产委托被告进行证券投资,并约定了固定收益之保底条款。因被告不具备证券市场受托理财之法定资质,故系争协议应属无效。据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投入的资产本金,同时原告收取的收益应予冲抵本金。经本院查证,原告实际投入人民币6,566万元,扣除其现有(截至2004年7月6日)资产总值人民币27,261,819.97元以及收益人民币4,671,900元,被告实际应予偿付的金额为人民币33,726,280.0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吉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联洋集团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33,726,280.03元。 二、原告上海联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918元,由被告上海吉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聪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严耿斌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文芳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