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年第二辑,总第32辑,第73—78页:刘秀花诉番禹市高尔夫球度假俱乐部等逾期交付其作为会员有偿取得使用权的球会住处要求解除合同案
案情:1994年4月22日,刘秀花(原告)与番禹市高尔夫球度假俱乐部(被告)、番禹市旅游总公司(被告)签订一份《莲花山高尔夫球会住所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度假村湖景路37号别墅,以使用费797000元的价格给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40年,与1994年7月30日交付使用,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需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损失,月利息以1.5%计算。住所使用期届满,住所归还被告。被告有案实际需要变更原设计的权利。6月9日,原告一次付清使用费港币683240元(一次付清优惠后之价格)。别墅获得番禹市建设委员会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番禹市国土局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1995年10月别墅建成,10月24日,被告通知原告于1995年11月1日办理交楼结算手续,同时通知原告花园面积增大41.06元和每平方米收取500港币。原告接到通知后要求被告补偿逾期交付住处的利息损失遭到拒绝。原告于1997年12月19日诉称:被告逾期交房,并拒付补偿利息。面积增大,改变设计,减少了部分生活空间。请求支付补偿利息153729元。诉讼中,曾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153729港元利息,但法院送调解书时原告反悔,并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使用费港币683240元,交款至退款期间银行定期利率计息。被告辩称逾期交房是由于1994年5月到7月的洪水和暴雨影响,增大面积是花园,且通知原告而原告收函后未按其要求在7天内答复,应视为对增加面积无异议。
番禹市法院认为:1、原被告合同,目前法律并无明令禁止。2、被告延期交房,构成违约。3、原告收到通知后,只要求被告补偿逾期交房利息,对被告增大花园面积问题并无异议,可以推定原告对被告改变住所花园面积是同意的。且合同约定,被告可以按实际变更原设计。法院于1998年10月20日判决原被告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支付补偿利息153729元。
原告不服上诉,番禹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