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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82—86页:平潭县闽剧团诉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解除)
案情:2004年,经过招投标,平潭县闽剧团(原告)和平潭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综合楼工程,总造价为68万多元。合同签订后2005年2月原告支付5万元工程款,被告开始施工,后由于县政府未能及时拨付欠款,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停工。2006年,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赔偿损失。被告反诉称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福建省平潭县法院查明涉案工程款均由平潭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合同是经过政府招投标后签订的,原被告对于该合同是不得擅自解除的,需要取得政府有权机关的认可,原被告都不具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原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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