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第179—186页:厦门艺发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电侵权损害赔偿案(违约责任;与有过失)
案情:1999年,厦门艺发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原告)和厦门象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物业管理合同关系。2000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拖欠管理费和水电费为由停了原告的电。2000年10月13日,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0日,原告向被告缴纳8、9月的水电费3470元,同日原告要求被告供电。厦门市湖里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物业管理费27200元,电费5040元。11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12月2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0万元。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支付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被告未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纠纷,而是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停电,违反了电力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原告提供了香港律师的证明书对出口订单真实性进行认定,但是综合考虑订单的设计图纸、人员构成、付款方式等因素,对订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原告工资损失45000元应予认可。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5000元。双方都不服上诉,厦门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无权可以停电,也未举证事先通知原告将停电,故构成侵权;原告订单确实存在,且出口订单损失是被告停电所致;经审计确定原告的订单损失为68万元,被告停水电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拖欠水电费,故原告应该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7万元。被告不服申请再审,厦门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补偿原告31万元。
本案例的解说认为被告停电是居于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后履行抗辩权,原告没有在被告停电后积极同被告协商解决4个订单出口的问题,而是直接诉至法院才提出送电要求,原告对于其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故即使被告要赔偿,也应该只是象征性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