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一辑,总第35辑,第149—155页:锦湖轮胎公司诉天津市汽运六场误送轮胎给第三人致其不能收回货款赔偿损失案
天津锦湖轮胎有限公司(原告)与天津市汽车运输六场(被告)有多年的运输关系。1998年10月31日,原告委托被告运送930条轮胎至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原告的运单上只标明“齐齐津达”,无其他信息,被告即按照原告提供的代理商一览表将轮胎运送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桦齐轮胎经销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收到轮胎并签收。但是在原被告同第三人多次交涉,第三人只退还轮胎278条和1万元,尚欠价值133825元的轮胎。原告于1999年3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答辩称由于运单上没有详细的信息,故按照原告提供的代理商一览表送到第三人处,应由第三人负返还责任。
红桥区法院认为:1、由于运送单上约定不详导致误送,原被告都有过错,应各负责任。2、第三人明知不是收货人而拒绝返还货物,应无条件返还。3、被告对送货地点未作详细核实,造成损失,对此应该付赔偿责任。4、原告也有过错,对其按照零售价计算的赔偿损失不予支持。法院于1999年8月10日判决第三人返还轮胎或给付104787.52元,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例的责任编辑按认为:本案中被告和第三人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但是被告并不是连带责任,而是自己独立的责任,法院不能判被告对其他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法院依据原告的请求权来确定被告,不能将原告其他请求权下的对方也列为本案当事人。本案按不真正连带债务,不能同时起诉两个被告,或者将其中一个列为被告,一个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