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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买卖合同中,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部分,出卖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出厂是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上述文件负有举证责任,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买受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四辑第322—329页: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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