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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间合同约定房屋中介公司可以向房屋买卖当事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房屋买卖当事人既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房屋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房屋买卖当事人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房屋中介公司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房屋买卖当事人。(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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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第119—129页: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

案情:2004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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