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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以格式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3260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第240—250页: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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