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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以格式合同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加重托运人的责任,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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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84—89页: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情:内蒙古万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委托北京安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拖运价值48385元的货物,被告将货物丢失并报案,但至今未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价值48385元。被告称合同中约定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保价赔偿,没保价按运费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认为被告以格式合同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加重托运人的责任,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8385元损失。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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