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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已经在货运单上对背面条款做了特别提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应认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之和说明义务。对于背面的条款,托运人完全有选择的自由权,可以预见到并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以避免风险。在托运人没有购买保险,承运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赔偿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认定承运人存在恶意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等情况,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格式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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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第103—107页:南京智恒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奇速快递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格式合同;损失赔偿)
案情:2006年6月,南京智恒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委托上海奇速快递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出具了两张托运单,标明运费为5元,运送件数为1件。物品品名、体积、计费重量、物品保价、保险费栏均空白。托运单的正面左侧红字写明“请务必阅读背面条款,您的签名即视同已接受背书协议条款”,该背面第四条写明“本公司拒绝收寄现金等贵重物品,如果丢失,本公司概不负责”,第六条写明“购买保险纯属自愿,运输过程中货件丢失,客户购买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赔偿,没有购买保险的,按照运费3倍最高不超过200元赔偿”。后货物丢失,原告诉称货件为两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万多元,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不予认可。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在货运单上对背面条款做了特别提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应认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告之和说明义务。原告长期和被告业务往来,从来没有提出异议。对于背面的条款,原告完全有选择的自由权,可以预见到并可以通过购买保险以避免风险。在原告没有购买保险,被告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赔偿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恶意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等情况,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554元,被告承担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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