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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权,尽管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也是对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酒楼没有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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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79—100页: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

案情:曲连吉(原告)至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被告)处消费,原告自带白酒并自己开启,结账时被告收取了186元餐饮费和20元“开瓶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20元“开瓶费”不合理而诉至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原告的自主消费权,尽管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但是是被告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被告没有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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