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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
客户驾车到宾馆,不向宾馆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导致车辆丢失,应负主要责任;宾馆作为住宿、车辆停放收益单位,管理制度不严,对来往车辆无认真、车辆停放制度,对停车住宿人员无车辆管理公示制度,造成客户车辆丢失,宾馆应该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车辆损失的百分之四十。(附随义务、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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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四辑,总第38辑,第146—152页:党松海诉桐柏京都宾馆其车在宾馆院内停放中丢失赔偿案

案情:2000430日,党松海(原告)之子党彦峰驾驶原告所有的桑塔纳轿车,随同客人王书金等人一起到桐柏京都宾馆(被告)住宿,车辆停放在被告院内距离门卫室不远的花带附近。晚10时许,党彦峰从房间出来发现车辆丢失,即向被告保卫科即公安机关报案,至今该案未破。被告对停车住宿之客人无车辆如何管理、登记、停放等有关公示制度,对车辆白天无管理规定,至夜晚11时才对宾馆内停放的车辆进行登记,第二天离开时收缴停车费。经鉴定,被盗车价值14.08万元。原告认为,其子作为被告的住宿客户,住宿时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处,被告负有看管责任。但被告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应该承担原告损失17万元及运营费用。被告辩称车辆受否在宾馆停放及是否丢失均缺乏依据。

桐柏县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车辆管理不善,其子驾车随客人到被告处,不向被告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导致车辆丢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作为住宿、车辆停放收益单位,管理制度不严,对来往车辆无认真、车辆停放制度,对停车住宿人员无车辆管理公示制度,造成原告车辆丢失,被告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于20001129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的百分之四十,计款56320元。本案例的“责任编辑按”似乎对于判决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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