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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责任;承运人具有过错,导致损失应该赔偿。(附随义务、运输合同)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611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一辑,总第43辑,第112—119页:乘客潘大玉诉承运人唐小阶晚上停车未关好车门及叫醒正在睡觉的乘客致其自带提包被盗贼打开车门盗走赔偿案

案情:2000831日,潘大玉(原告)等五人与承运人唐小阶(被告)约定包租被告的汽车到广州调货。当晚被告搭乘原告等人驶往广州。91日凌晨3时到达加油站,被告将车停在路边进店吃夜宵,离开时没有叫醒已睡觉的原告等人,也没有把驾驶室车门关牢、摇高车窗玻璃。被告离开后,盗贼打开车门,乘原告熟睡之机,将原告提包盗走。原告惊醒,盗贼乘摩托车逃走,未能追上,原告即向派出所报案,被盗现金8000元。此案一直未破,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未锁车门和摇高车窗玻璃,也未叫醒原告,被告对原告经济损失具有过错,应赔偿8000元。被告答辩称其作为司机在开车途中休息,未封闭车窗是考虑到原告在车内睡觉,完全是为了保障行车安全和原告的睡眠之需,没有叫醒原告的必要。出现盗窃完全是意外事件,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没有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而丢失,过错在原告自己。

龙南县法院对原告被盗窃的8000元予以确认,原告报案的主观愿望是期望破案,故意夸大被盗数额的可能可以被排除。龙南县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有效成立,原告等人随车同行也是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被告对原告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责任。但由于被告将车停在路边进店吃夜宵,离开时没有叫醒已睡觉的原告等人,也没有把驾驶室车门关牢、摇高车窗玻璃,导致原告被盗窃。被告具有过错,应该赔偿损失。法院于2000125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法院于20014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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