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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第130—136页:张学民诉北京春秋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未尽核实出租人房屋及身份情况义务致其遭受重大损失要求赔偿得到支持案 案情:2004年7月15日,张学民(原告)委托北京春秋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被告)租赁房屋。后被告介绍原告东城区某房屋,原告当场向被告交纳6000元定金并于次日签订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剩余租金18000元,并获得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回迁安置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信息服务费2000元。同月24日,房屋所有人余某回到涉案房屋,原告才发现自己受骗并搬出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称其通过互联网搜索到出租人的房屋出租,也要求出租人提供了身份证和房屋安置合同复印件。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未核实出租人的真实情况导致原告受到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有能力核实该房屋的真实信息却为核实,属于怠于行使居间人应尽的义务,法院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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