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官方微信 陈志合同律师官方微博
合同律师网LOGO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
合同律师咨询电话15800323008 13166335825(即微信)
合同律师邮件 582557938@qq.com
合同律师网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律师成功案例 智坚律所 智小小太极 联系合同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
房屋中介公司有能力核实出租房屋及出租人的真实信息,却未核实导致承租人受到损失,属于怠于行使居间人应尽的义务,应返还承租人交付的服务费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附随义务、居间合同)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   人气:2743   合同律师网 合同法律师咨询 合同律师服务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第130—136页:张学民诉北京春秋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未尽核实出租人房屋及身份情况义务致其遭受重大损失要求赔偿得到支持案

案情:2004715日,张学民(原告)委托北京春秋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被告)租赁房屋。后被告介绍原告东城区某房屋,原告当场向被告交纳6000元定金并于次日签订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剩余租金18000元,并获得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回迁安置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信息服务费2000元。同月24日,房屋所有人余某回到涉案房屋,原告才发现自己受骗并搬出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称其通过互联网搜索到出租人的房屋出租,也要求出租人提供了身份证和房屋安置合同复印件。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未核实出租人的真实情况导致原告受到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服务费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有能力核实该房屋的真实信息却为核实,属于怠于行使居间人应尽的义务,法院维持原判。



[返回]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诉讼法律网 天涯社区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上海高级法院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北京法院网 浙江法院网 安徽高级法院网 江苏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工商管理局 上海检察院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法律信息网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爱建网 金融界 丁丁地图 赶集网 搜狐
雅虎 新浪 百度 谷歌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诉网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2010-2021 www.htf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号:沪ICP备09069354号
合同法律师;合同律师;上海合同法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技术支持:爱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