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
|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第214—218页:李新斌诉洛阳石化总厂惠康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案情:2005年1月16日13:50,李新斌(原告)驾驶自己的轿车进入洛阳石化总厂惠康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管理的小区,原告居住该小区,小区门卫发放了出入证,14:45原告发现该车不见了,门卫称14:10该车闯岗而去。原告报警,至起诉时未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洛阳市吉利区法院认为原告的单位代替原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原告的车辆系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发现原告车辆闯岗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并报警,以至错过报警的最佳时机导致车辆无法追回,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承担20%的责任为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9300元。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合同法律咨询中心 | 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 | 上海诉讼法律网 | 天涯社区 |
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上海高级法院 | 上海第一中级法院 |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 |
北京法院网 | 浙江法院网 | 安徽高级法院网 | 江苏法院网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上海工商管理局 | 上海检察院 | 北大法律信息网 | 中国法律信息网 | 被强制执行人查询 |
爱建网 | 金融界 | 丁丁地图 | 赶集网 | 搜狐 |
雅虎 | 新浪 | 百度 | 谷歌 | 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诉网 | 陈志合同律师博客 |
版权所有: 上海合同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