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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
业主的单位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业主和物业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业主的车辆被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物业发现业主车辆闯岗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并报警,以至错过报警的最佳时机导致车辆无法追回,业主存在过错,承担20%的责任。(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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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第214—218页:李新斌诉洛阳石化总厂惠康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案情:20051161350,李新斌(原告)驾驶自己的轿车进入洛阳石化总厂惠康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管理的小区,原告居住该小区,小区门卫发放了出入证,1445原告发现该车不见了,门卫称1410该车闯岗而去。原告报警,至起诉时未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洛阳市吉利区法院认为原告的单位代替原告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原告的车辆系案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告发现原告车辆闯岗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并报警,以至错过报警的最佳时机导致车辆无法追回,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承担20%的责任为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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