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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
银行已经尽到提示储户保存好密码的义务,储户将密码透露这一事实,违反了“不得透露个人密码”的义务;储户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没有过错。(附随义务不成立、储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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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总第57辑,第219—227页:曹宇杰诉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巩义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1年,曹宇杰(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被告一)处办理借记卡,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2001814日原告存入6万元,原告的哥哥存入2万元。2001822日原告发现卡中只有1000元,原告的哥哥报案,经查,在银行的交易记录上不是原告的字迹。原告承认其将密码告诉过字迹的一个同学和其哥哥,称其没有仔细看协议。2004年原告以被告没有核实取款人身份证明,没有安装视频监视系统,故被告有过错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提示原告保存好密码的义务,原告将密码透露这一事实,违反了“不得透露个人密码”的义务,被告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被告没有过错,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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