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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南通某剪折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款胜诉案
案情:2008年6月,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和南通某剪折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签订合同,由对方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液压闸式剪板机一台。口头约定此货物是出口用的,需要对方及时提供货物,并且需要货物相关的出口证件,双方约定了价款,货物的各种技术规格,交货方式期限等条款。
随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方最迟应该在2008年7月25日向原告交付货物,但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6日到被告处检验货物时,发现对方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交货,并且被告根本没有能力按期提供出口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资料。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过和对方协商未果。
上海公司找到陈志律师。经过认真的分析,陈志律师建议还是先调解,但是由于该交货期间已经逾期,且国外的客户已经撤单,故陈志律师首先发函给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收到律师函后没有回复。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南通法院。
但是庭审中,对方称早就准备好了货物,只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付款,所以对方不同意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提货。对方在答辩状中提到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是需要出口的,但是认为自己无义务提供出口的相关资料。但是对方忽略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的出口资料是对方的义务,更何况对方在答辩状中也提到其知道该货物是出口的。
由于是在对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开庭,所以当地的法官适当的照顾对方。庭审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进行了调解,对方仅仅同意返还一半预付款,因为对方认为由于该订单取消,导致对方损失比较严重。法官做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要求做出巨大的让步,但是陈志律师和法官在法院就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尤其是涉及合同法的相关问题。法官和陈志律师在主要的法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后法院调解结果是对方返还绝大部分预付款,因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还要考虑到从上海到江苏南通的诉讼成本和执行的问题。
该次诉讼结果超过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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